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使用
第三条 《就业议协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每套协议书有固定编号,编号与学生学号及姓名相互对应。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应届硕士、本科毕业生每人可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套。定向、委培、在职、延期毕业生及国防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每年十月上旬集中发放《就业协议书》,学院(部)须与就业中心核对本年度预毕业学生名单无误后,至就业中心统一领取,发放毕业生。
第六条 毕业生签约时和用人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不得相互转借、冒用他人的协议书。
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并签字;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用印,对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毕业生在“西安科技大学就业管理系统”上如实录入《就业协议书》签约内容;
(四)毕业生所在学院(部)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在“西安科技大学就业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毕业生就业去向须在本学院(部)备案;对于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学院(部)应指导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五)就业中心对毕业生在《西安科技大学就业管理系统》上提交的签约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学院(部)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核对用印后,校就业中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留一份。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相关注意事项
(一)《就业协议书》主要表示双方协议,学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用印后生效。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协议内容的,须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双方签字用印方可生效,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的权益。如出现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三)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四)如有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的,须提供用人单位书面有效接收函件。
(五)为了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工作,《就业协议书》应该在双方签字用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院(部)、学校确认手续。毕业生如出现造假、涂改或故意拖延时间、隐瞒事实等情况,学校将其报到证派回生源地,不予改派。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的换发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丢失
(一)须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西安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遗失原因。
(二)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核查,情况属实后,在《西安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三)学生将学院(部)签署意见的《西安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提交就业中心审查,通过审查后,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凭《西安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到就业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污损
(一)须在校就业信息网下载《西安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补领。
(二)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核,在其提交的《西安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用印。
(三)学生将《西安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和污损协议书的原件(一式三份)一并交就业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 违约
违约毕业生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须持以下材料到就业中心申请办理违约手续,经就业中心审核后,方可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一)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
(二)新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三)在就业信息网下载《西安科技大学毕业生违约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申请违约;同时在西安科技大学就业系统上提交违约申请。
(四)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核,在其提交的《西安科技大学毕业生违约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注明 “考取公务员(研究生)本协议自动解除”的毕业生,如需解除协议,需持原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校就业中心更改就业方案。如未注明,将按照违约程序办理。
(六)违约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如发现多次违约者,概不受理其《就业协议书》的补领等相关事宜。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改派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擅自借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订就业协议,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人员的《就业协议书》补办资格。
第十三条 在申请补领《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如提交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办资格。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只能更换一次。
第十五条 由于相互串用《就业协议书》,其编号与个人信息不符的,该《就业协议书》作废,取消相关人员协议书补办及更换资格。
第十六条 往届生原则上不受理换发《就业协议书》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